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在实践中,从宽的幅度如何掌握,还有认罪认罚与与自首、坦白、退赃退赔等其他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之间是包含关系还是独立关系等,目前还没有定论。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开展,限制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积极性。
理论和实务部门大多数观点认为,"认罪认罚"作为一种从宽情节,应独立于刑法中的自首、坦白等情节。我们对这种观点深表赞同。首先,该制度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性从宽措施,不同于刑法规定的实体评价标准。其次,该制度与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相比,有其独特的内容"认罚"。换言之,"认罚"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具有独立的程序价值,并不能为现有刑法中的量刑情节所包含。最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以效率促公正、修复社会关系。将"认罪认罚"作为一个独立的从宽量刑情节,等于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多的刑罚优惠,这更能提高其积极认罪认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
关于"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建议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不同的证据情况设定不同的幅度,情节较轻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处理。例如,对于普通刑事案件可以从轻20-30%。对于案发时间长、取证条件差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主动交代事实进而找到涉案关键证据的,最高可以从轻50%。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大于审查起诉阶段才认罪认罚的,等等。
三、应制定量刑协商的程序性规定
量刑的轻重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可见,刑事诉讼法赋予了量刑建议实体性裁量的功能,基本相当于法院的判决,直接确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期。而量刑协商程序又是量刑建议作出的必经程序。从这个意义上讲,量刑协商程序与量刑建议之间,犹如法院开庭程序与判决一样。因此,我们必须重视量刑协商的独立的程序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