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认罪认罚指导意见》)规定,退赃退赔是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决定对其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因素之一。然而,司法实践中,一些办案机关对退赃退赔情节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的关系存在错误认识,有的认为退赃退赔是认罪认罚的必要条件,未退赃退赔的不适用认罪认罚;有的将退赃退赔与量刑建议相挂钩,以全部退赃退赔作为提出某种量刑建议的前提,等等。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往往也不清楚退赃退赔对是否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以及对是否能够获得比较明确的量刑建议心存疑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退赃退赔的积极性。本文主要从刑事诉讼领域相关规范出发,结合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对退赃退赔情节与认罪认罚交叉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梳理。
一、退赃退赔概念及其涉及的犯罪类型
p>司法实践中,处理赃款、赃物的常见形式有四种:追缴(追赃)、责令退赔、退赃和退赔,其中追缴(追赃)、责令退赔是司法机关依职权采取的行为,退赃和退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行为。我国《刑法》并不存在"退赃退赔"一词,而是将退赃与退赔分开使用,因此对于退赃和退赔应当分别加以理解。"退赃行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其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直接退还给被害人或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退赔行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犯罪行为致损范围内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一般指物质上的直接损失,但不包括补偿性赔偿。需要注意的是,退赃、退赔与赔偿损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赔偿损失是指赔偿被害人因生命、健康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引发的各种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