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开始实施。《意见》的出台,可以说给民间借贷的"民刑交叉"领域增加了一个重磅规定。本文拟对《意见》的内容和实务适用进行简要的解读,以期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非法放贷入刑的构成要件
根据《意见》第1条的规定,非法放贷入刑是被认定为《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具体的条文为第225条第4项,即"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放贷罪"的构成要件可以表述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由于非法经营罪分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区间,相应的非法放贷构成的非法经营罪也分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类。行为人如果非法放贷,但尚未构成"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但不属于犯罪行为。
非法放贷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如下:
(一)对非法放贷行为的理解
首先,"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对"不特定"的理解,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对不特定社会公众的理解相同,即对于"不特定"对象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1)借款人与出借人是没有联系、没有关系的人或者单位;(2)借款人可能随时增加。因此,向亲朋好友出借资金,母子公司之间出借资金不属于向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被认定为向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1)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2)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3)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