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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 05 JANUARY 2024

泰国商标审查实践:一般性陈述所面临的挑战

在泰国,注册商标的流程既复杂又极具挑战性,当述及包含一般性陈述的商标时尤其如此,因为许多品牌所有人可能都会使用常用的单词和短#

ThailandIntellectual Property

当述及包含一般性陈述的商标时,常用的单词和短语可能会带来各种困难。

在泰国,注册商标的流程既复杂又极具挑战性,当述及包含一般性陈述的商标时尤其如此,因为许多品牌所有人可能都会使用常用的单词和短语作为商标。泰国的商标审查方式在评估和审查商标申请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尽管程序复杂,但申请人还是有办法成功应对这些挑战。

泰国商标审查员实践

泰国商标审查员是出了名的谨慎。他们认为包含一般性陈述的商标让人难以区分开不同品牌的商品和服务,因此通常会驳回该类商标的申请。一般性陈述是指缺乏具体细节的短语或术语,在各行各业或多个企业中普遍使用。过去因属于一般性陈述而被驳回的商标申请有:“wisely” 第8类(申请号:180143129)、“CLASS ONE” 第3类(申请号:200131239)、“mybest” 第 35、41和43类(申请号:200134125)、“BLUE BLUE” 第 14、18、24、25和35类(申请号:200132158)以及“That.” 第 45类(申请号:210104056)。

尽管审查严格,但必须注意的是,泰国《商标法》并未将常用词或字典中的词定义为缺乏显著性。《商标法》仅禁止注册相关行业中常见的词语或术语。此外,最高法院过去的一些判决也支持一般性陈述的商标,如“WEAR YOUR ATTITUDE” 第35类(最高法院第5332/2558号判决)和“Make THE Difference” 第36类(最高法院第8825/2558号判决)。这些判决规定,只要这些商标不是完全描述性的,也不是所涉商品和服务相关行业中广泛使用的通用术语,它们就具有固有的显著性,符合注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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