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
根据《所得税法(加拿大)》(“税法”),如果美国实体“在加拿大开展业务”,则该美国实体通常有责任对在加拿大赚取的任何收入纳税。
与《银行法》类似,《税法》没有对“在加拿大开展业务”一词给予定义,因此,该短语的含义源自案例法以及加拿大税务局(加拿大税务局)的指导。
“CRA”),CRA是加拿大的税务监管机构。
根据有关当局的规定,加拿大实体与美国实体之间跨境买卖应收账款或资产支持证券本身通常不会构成在加拿大开展业务,从而触发加拿大对美国实体的所得税责任。但是,如果美国实体在加拿大的业务活动超出单纯的应收账款或资产支持证券的买卖(例如,应收账款的服务和催收),则可能需要缴纳加拿大所得税。
为避免潜在的加拿大所得税,美国实体在开展业务和事务时应谨慎行事,以使其业务和事务尽量减少与加拿大的接触点,并与上述行为准则保持一致。
预扣税
2008
年,加拿大联邦政府取消了对从加拿大实体到美国实体的大多数跨境利息支付的预扣税。
因此,加拿大发起人向美国
SPV
出售的应收账款的利息支付通常无需缴纳预扣税。
同样,加拿大实体向美国实体出售的资产抵押证券的利息支付通常无需缴纳预扣税。
税法包括此规则的某些例外情况,可能会导致对利息支付征收预扣税,包括付款人和收款人之间没有正常交易的情况(即付款人和收款人彼此有关联),或者利息是“分红债务利息”(即,或有或依赖于加拿大财产的使用或生产的利息,或通过参考收入、利润、现金流等计算得出的利息)
或商品价格)。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预扣税可能适用于利息支付以外的某些跨境支付,包括租金或租赁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和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