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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 19 JULY 2019

如何围绕电子数据质证形成有效辩护方案?

自2012年刑诉法修改将电子数据作为新证据种类予以明确规定以来,电子数据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得越来越频、越来越密,特别是

ChinaMedia, Telecoms, IT, Entertainment
Liao Bowen
Liao Bowen

引言

自2012年刑诉法修改将电子数据作为新证据种类予以明确规定以来,电子数据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得越来越频、越来越密,特别是在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电子诈骗等刑事案件中,电子数据几乎已经成为这类案件的主要证据形式。因为电子数据易修改易丢失的特性,及时将其收集、固定或恢复,并形成有效证据,变得十分重要。对于辩护人而言,当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在法庭出示时,如果缺乏专业知识则很难对抗这种具有表面可信性的证据,对电子数据的质证尤其困难。

本文以德恒南宁办公室林映峰、徐铁肩律师办理的班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为例,展示辩护人如何围绕电子数据质证,形成有效辩护思路和方法。不足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案情简介

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10日以蓝某、陈某、班某、郭某、韦某、陆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2018年6月14日至7月12日期间,上述被告人以盈利为目的,利用"皇冠网"账号接受赌客赌球下注,获取"皇冠网"利润分成。经查,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8日间,蓝某和班某共用账号接受下注金额为473234.5元、韦某账号接受下注金额为902478.1元、陈某账号接收下注金额为764005元、郭某账号接受下注金额为505240元、陆某账号接收下注金额为322780.9元。

一、质证思路的形成

根据以往办理网络开设赌场罪案件的经验,赌资数额往往是控辩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之一,因为赌资数额的认定关系到被告人的量刑轻重。在本案中,控方指控被告人接受下注的金额能否被认定直接决定着被告人量刑的轻重。从辩护人角度来说,如果能够推翻指控被告人收取的赌资数额的相关证据,即使被告人在罪名成立的情况下,法庭也只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幅度内对被告人量刑,就达到了罪轻辩护的效果。经过反复研究案卷及相关案例,与当事人多次沟通,辩护人形成了系统的质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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