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及纠纷也开始层出不穷,其中就包括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及相关纠纷。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体分为两类情况:一类属于传统形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另一类属于互联网环境所特有的、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18年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法")分则中并没有明确针对后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明确规定,于是2018年反法修改的重点之一便是增加了互联网专条,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反不正当竞争实践中互联网领域无法可依的困境。但互联网专条自身的列举不足、兜底条款难以有效兜底仍会造成实践上无法完全调整复杂多变互联网竞争。对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期发布了《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就针对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等衍生出的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分类规制,以对各级市场管理行政部门针对互联网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理做出指引。由此,此次发布的意见稿从完善立法与建立新执法体制角度而言具有重要意义。虽然该征求意见稿承接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与数据合规等热点领域的动态,但其亦是反法在互联网领域具体适用的细化。
本文在前述背景下,讨论实践中应当如何定义和判别互联网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擅自抓取数据、流量劫持、屏蔽广告、刷粉刷量等。并将结合现有的司法判例,展示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办案思路。
一、数据抓取
数据分为公开数据和非公开数据。一般而言,未设访问权限,无需任何身份认证或用户登录即可查看到的数据属于公开数据;而通过登录规则或其他技术措施设置访问权限才可以查看的数据应为非公开数据。对两者而言的抓取行为亦有不同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