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种子是农业的“芯片”。因为一粒微小的种子里蕴藏着隐秘的基因密码,这种密码能够将一颗优良种子的特征特性代代相传,继而繁衍出大量优质的粮食、果蔬、苗木。广袤的土地宽厚地涵养着每一个耕种者,但是播种下不同品质的种子或扦插下各异的枝条,土地给与的反馈可能天差地别。民以食为天,从市场的角度看,消费者总是愿意为更软糯的粳米、更甜美的苹果、更婀娜的盆栽支付更多的费用。因此,新颖的植物品种、带有优良特征特性的种子,是农业振兴的不竭动力,需要像初萌的新芽一样被悉心保护。那么当谈及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时,品种权人最关心的莫过于:保护什么?怎么保护?如何定性?怎样计赔?能否停止侵权?笔者在此结合法条及案例,试回应上述问题。
一、保护什么?
要实施保护,首先要明确保护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在于保护“繁殖材料”。
那么什么是“繁殖材料”,一株植物上的各个部分均可以作为繁殖材料进行保护吗?我国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繁殖材料进行了列举式地介绍,但是并未给出明确的判断标准来判定哪些属于繁殖材料哪些不属于。例如,《种子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但是,一株植物的上述部分未必都能稳定地传递该品种的特征,即保持植物新品种授权条件中的“一致性”。
事实上,只有那些经过种植,在代际繁殖中保持高度“一致性”,繁殖出的新个体的特征特性与原品种特征特性相同的部分,才能够被认定为繁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