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技术人才的流动愈加普遍且通常是流动到同业竞争方,同时随着技术创新的发展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专利权属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22年全年新收专利民事二审案件中,专利权属纠纷案件占比超过10%),而由此产生的专利权属纠纷中,职务发明创造纠纷是常见的类型。
关于职务发明创造,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应归属该单位,职务发明创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虽然专利法及实施细则有上述规定,但实践中对于上述规定中的具体认定要件的解释仍然存在争议,尤其是上述第三项所涉及的纠纷通常是由技术人员的离职所产生的,如何认定发明创造与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有关”?具体判断标准及尺度如何适用?
下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于2023年3月发布的一个案例进行介绍和分析,在该案例中最高院对“有关”的认定需要考虑的因素进行了详细论述。
在上诉人浙江C公司与被上诉人S公司、陈某、隆某等专利权属纠纷案[1]中,C公司主张,诉争专利发明创造系陈某、隆某从C公司离职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二人在C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故诉争专利权应当归属于C公司。
最高院认为,判断发明创造与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被分配的任务是否“有关”,既要注意维护原单位对确属职务发明创造的科学技术成果享有的合法权利,鼓励和支持创新驱动发展,也要注意避免将细则规定的“有关的发明创造”作过于宽泛的解释,导致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情况下,不适当地限制研发人员的正常流动,或者限制研发人员在新的单位合法参与或开展新的技术研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