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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 03 SEPTEMBER 2024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不必然因"通知-删除"而免除

伴随电子商务的发展、成熟和更新换代,困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一个问题是...

ChinaIntellectual Property

伴随电子商务的发展、成熟和更新换代,困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一个问题是,他们需要不断地对网络侵权目标进行网络侵权投诉,甚至在一个网络平台进行多轮投诉仍无法达到侵权人停止在该平台发布侵权信息的结果。这种情况的发生一方面是平台基于"通知-删除"规则作为自己已尽到合理义务的抗辩,一方面是侵权人利用"通知-删除"规则的漏洞肆意侵权。对于同一侵权目标在同一平台的重复侵权,或者对于同一侵权客体在同一平台的大量被侵权,如果仅仅依据"通知-删除"规则处理,也即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平台存在侵权信息后,网络服务平台将侵权信息予以删除,那么在网络侵权信息传播迅猛的当下,必然给权利人造成极大的损失。根据相关司法判例,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其不必然因"通知-删除"而免除。

因"通知-删除"规则而免除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的前提是网络服务提供商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于已被大量投诉的同一主体的同一种侵权,或者同一客体的大量同类侵权,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侵权是明知或者应知的,其应当采取其能力范围内的相应措施来停止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教唆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以上法律规定说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并不局限于"通知-删除"。而斗鱼赛事直播侵权案可以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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