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药新用"是指发现了某已知药品固有的、但迄今为止未被认识的新的性质或功能,从而将该药品用于新的领域或目的的发明。简单来说,在老药的原适应症以外开发新用途的过程就称为老药新用。
近年来,老药新用作为药物开发策略越来越受到重视,其主要理由如下——
(1)开发风险低,通过药物再利用开发的药物大都经过临床前和临床安全性验证,至少从安全性角度来说风险要比完全新药要低;
(2)开发上市周期短,多数临床试验和制剂开发都有完备的资料;
(3)开发成本低,尽管不同药物再利用的阶段和过程有区别,确定的是在临床前和I、II期临床的成本仍然可以节省很多
既然老药新用是重要的药物开发策略,那么对于老药新用的专利保护,也是企业合理延长药品专利保护期限的重要策略之一。
以下笔者就结合实际案例对老药新用的专利保护进行浅析。
01
老药新用的权利要求撰写
方式
药品专利从其发明性角度可分为产品、制备方法和用途方法三类。其中,"老药新用"是已知药品的新用途,属于用途方法发明专利。因此,老药新用的权利要求可以写成"药品A在制备用于治疗X疾病的药物中的用途"。
举例来说,为了保护已知药物萘心安用于治疗毛细血管婴儿血管瘤的新用途,其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撰写为"萘心安在制备用于治疗毛细血管婴儿血管瘤的药物中的用途"。
02
新用途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
(1)新用途与原已知用途是否实质上不同。仅仅表述形式不同而实质上属于相同用途的发明不具备新颖性。例如,仅仅体现在用药过程中的区别特征不能使制药用途具备新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