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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 09 OCTOBER 2026

纹样商标的显著性问题

Fashion brands like Louis Vuitton and Burberry have long sought to register their iconic repeating patterns as trademarks, but the path to legal protection is far from straightforward. 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critical challenge of proving distinctiveness for pattern-based trademarks in China, where decorative designs must overcome the presumption that they are merely ornamental rather than source identifiers.

ChinaIntellectual Property

引言

在时尚、皮具、纺织等行业,许多知名品牌都热衷于将重复排列的几何图案、字母交织纹样注册为商标——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的1853130a.jpg、博柏利(BURBERRY)1853130c.jpg和 1853130d.jpg 、古乔古希(GUCCIO GUCCI)的1853130e.jpg、汤美·希尔弗格(TOMMY HILFIGER)的1853130f.jpg ,均是典型代表。

这类由两个或多个字母或元素艺术化重叠组合而成的纹样,在时尚界被称为"Monogram",中文也统称"老花"。如上列举的,众多品牌都拥有自家独一无二的Monogram图案,简单经典却极具辨识度,从手袋到衣服,再到配饰鞋履等,他们将这类印花运用在其全线产品上。

但"纹样商标"的确权路径并不总是一帆风顺——由于其构成方式天然带有装饰性外观,一件由图案、纹样构成的标志,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从"好看的装饰"变成受法律保护、能够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往往取决于个案中的显著性认定,这正是本文要讨论的核心问题。

01、显著性的认定 —— 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

根据中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注册。这意味着一件标志要通过显著性关卡有两条路径:一是“固有显著性”——标志本身的设计足以让消费者将其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而不只是装饰性图案;二是“获得显著性”——标志本身即便缺乏固有显著性,经长期、持续、广泛的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建立起标志与特定来源之间的稳定关联,获得了作为商标的显著性,也可依法取得注册。

纹样商标恰恰容易落入这一两难:重复排列的几何纹样、方格、字母交织图案,在消费者认知中往往首先被识别为“产品的装饰性设计”,而非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这类标志本质上仍是普通图形商标,但由于其构成方式天然带有装饰性外观,审查机关和法院在个案中往往会格外审慎地判断其是否已经跳出“纯装饰”的范畴、具备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这一判断既可能在商标注册申请实质审查阶段就通过设计本身完成(固有显著性),也可能需要留到后续阶段靠使用证据完成(获得显著性)。

这一判断逻辑同样适用于取材传统文化的纹样:若在构图、线条、色彩、组合方式等方面对传统文化元素注入独创性表达,使其区别于公有领域的原始形态,该标志便可能具备固有显著性;即便初始缺乏固有显著性,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后同样可以注册。

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显著性并不等于独创性——即便前述的"独创性表达"有助于纹样获得固有显著性,这也不意味着"是否独创"本身就是显著性认定的标准。根据《北京高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颜色组合标志、声音标志、或者以商品自身形状、装饰等形式呈现的三维标志等,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与该标志是否为当事人所独创或者最早使用无关。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纹样商标:商标法意义上的显著性回答的是"消费者会不会把这个标志当作商标来识别和区分来源",而非"这个设计是不是原创的"。一件纹样即便是申请人独创设计、此前市场上从未出现过,仍可能因为整体呈现为消费者眼中常见的重复装饰图案样式,而被认定缺乏固有显著性;反过来,一件设计并不特别新颖的纹样,也可能因为长期大量使用积累的市场认知,取得显著性。

02、审查实践中的驳回案例

纹样类商标在审查环节的驳回比例相当高,且并不因申请人是知名品牌而获得豁免——不少国际知名品牌的纹样商标,在最初申请时都曾因"整体缺乏显著性"被驳回。类似的驳回理由在近年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反复出现:无论是 1853130g.jpg、1853130h.jpg、1853130i.jpg、还是 1853130j.jpg,均因缺乏显著性而驳回。

与上述驳回案例形成对照的,是博柏利格纹商标1853130k.jpg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确权结果。2025年,某企业针对博柏利一件国际注册格纹商标提出无效宣告,主张该格纹为“通用图案”“公共资源”、具有欺骗性且易与他国国旗等标志混淆。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驳回该无效宣告请求,维持商标注册,主要理由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长期大量使用该格纹,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在实际使用中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格纹已成为服装、鞋、帽类商品的通用图形,且该商标使用在眼镜、鞋类、帽子等商品上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功能、用途、工艺技术等特点,具有显著性。

这一正反对比说明,纹样商标的确权结果,取决于其在个案中如何证明其固有显著性或者获得显著性。

03、企业的注册与维权策略建议

基于上述实践,商标持有人在纹样类商标布局中,可以考虑采取以下策略:

其一,尽早启动商标布局,把注册申请提前提上日程。获得显著性依赖长期、持续、真实的使用积累。商标申请人宜尽早在核心市场和商品类别提出注册申请,哪怕预判会被以缺乏显著性驳回——因为使用证据只有在后续阶段才有提交空间,早申请意味着早进入这个"以证据翻盘"的窗口。

其二,系统留存并强化使用证据。有说服力的证据通常包括:销售合同、发票及电商平台销售数据;广告投放合同、发票及媒体报道;消费者认知调查报告及专家意见书;以及能够体现纹样与申请人之间"唯一对应关系"的宣传材料。仅有产品图片不足以说服审查机关。设计定稿后,应尽量保持纹样在产品、宣传物料等上的一致使用,从而在相关公众心目中积累起与品牌之间稳固的对应关系,这正是获得显著性认定中最关键的证据基础。此外,"其他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或"已在他国获准注册"并不能成为个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中国商标审查坚持个案审查原则,商标持有人需要针对自身纹样的实际使用情况单独构建证据链。

其三,在设计阶段即可考虑"替代方案"降低驳回风险。一是将纹样与品牌文字等固有显著性要素组合申请,比如1853130l.jpg(在单纯的纹样商标中加入了“BURBERRY”)、1853130m.jpg(在纹样商标中加入了“TOUS”);二是仅以纹样的单一或局部重复单元(而非整体连续图案)提出注册申请,通过减少重复密度、放大单个组合单元,使纹样脱离"背景图案"的直观印象、更接近一个独立的图形标志,比如从“1853130n.jpg”中摘取出的“1853130o.jpg”、从“1853130p.jpg”中摘取的“1853130q.jpg”。

结语

纹样商标的确权难点,主要是显著性问题在"装饰美感"与"来源识别"之间的价值平衡。对商标申请人而言,需要在设计阶段就充分考虑纹样是否足以脱离"纯装饰"的直观印象,同时尽早规划使用证据积累,并善用组合申请、单元注册等策略,让纹样商标获得注册。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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