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企业在中国进行版权登记已成为保护作品的常见途径。然而,随着海外商标抢注事件频发,实现海外全方位商标保护的难度和成本都很高。因此,越来越多的申请人开始考虑,如果商标在国内以版权形式进行了登记,是否也能在同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国家中进行维权?
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版权一经创造即产生,且在所有伯尔尼公约成员国都是被认可的,无需通过登记来确立。
但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 自动保护并不意味着全球保护,各国的法律要求可能有所不同。
2. 尽管版权登记并非权利成立的前提条件,但在一些海外国家进行版权登记仍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尤其是在是海外行使权利、获得法律救济以及实现商业价值的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
海外版权登记的情况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情况一:
无需版权登记,当地无官方的版权登记机构(以新加坡为例)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的官方说明指出,新加坡实际上并不管理版权登记程序,因此无法在新加坡进行版权登记。不过,新加坡属于《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因此在国内经登记并获得的版权证书可在新加坡获得认可。
情况二:
中国已登记的版权与在当地登记效力基本一致,无需单独在当地登记(以马来西亚为例)
马来西亚作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自作品/软件创作之日起即自动产生著作权且被伯尔尼公约成员国认可。因此,中国已登记的版权与在当地登记效力基本一致,无需单独在当地登记。
情况三:
海外版权登记具有重要价值(以泰国、越南、美国为例)
在某些海外部分国家,虽然和中国同属于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但在当地登记有更多优势,比如作为争议案件中的证据,无需额外翻译或办理公证认证,当地版权证书更容易得到当地当局的官方认可,如泰国、越南等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