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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 13 DECEMBER 2022

浅谈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行为保全(二)

行为保全,通常又被称为临时禁令,是指在起诉前或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责令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

ChinaIntellectual Property

一、前言

行为保全,通常又被称为临时禁令,是指在起诉前或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责令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

实务中,人民法院在审查 知识产权类案件行为保全时一般会考虑如下因素:

1.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2.不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3.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显著失衡;

4.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申请人是否提供了足够的担保。

笔者在之前的文章中通过几个案例对上述因素中的第2点,"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难以弥补的损害"进行了简单分析: 浅谈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行为保全(一)。

以下笔者将继续通过具体案例尝试对上述因素中的其他几点的认定做一些粗浅的小结以供读者参考。

二、相关案例

案例1 (2006)二中民保字第15854号裁定书

 

案情简介:

申请人北京天威瑞恒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申请人北京电科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LGBJ型干式高压电流互感器系列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

申请人称被 申请人的行为已经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如不立即制止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势必将给申请人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

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

1、被申请人生产的LGBJ型干式高压电流互感器产品侵犯了申请人所拥有的专利权;

2、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申请人专利权的LGBJ型干式高压电流互感器系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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