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行业在当今科技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医药产业相关发明的专利申请量也在逐年递增。然而各国当前对医药相关发明、特别是涉及给药方案的发明的审查采取了不同的态度。
本文拟对几个国家的审查实践进行简单介绍,并选取了我国的审查实践中的三个案例进行介绍,以期为我国医药企业医药相关发明的撰写方式提供借鉴。
随着人口老龄化、多种疾病发病率升高,人们对健康生活的需求越来越强,医药行业的发展势头日益迅猛,世界范围内医药相关发明的专利申请量呈递增趋势。
根据产业特点,医药相关发明总体上涉及“新药开发”“已知药物的新用途”“给药方案的改善”等几个方面。然而,各国当前对医药相关发明,特别是涉及给药方案的发明的审查采取了不同的态度。
美国专利法对医药相关发明给出了最大的可专利空间:化合物、包含化合物的组合物、包含组合物的制品、制备化合物的方法以及使用化合物治疗疾病的方法均为可授予专利权的主题。并且,为了防止医生的行医自由度受到专利权的限制,美国专利法中还设置了针对医生的免责条款。基本上,在美国任何与医药相关的发明均为可授权主题。
欧洲对“第一药物用途”以产品权利要求的形式提供绝对保护(例如撰写为“用作XX药物的产品”的形式),对“第二药物用途”的保护也更加细化(例如撰写为“用于治疗XX疾病的产品”的形式)。此前,欧洲广泛采用“瑞士型制药用途权利要求”,它通过保护药品的制药用途,避开法律对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禁止性规定,在近25年的时间内被欧洲专利局所认可
1。然而欧洲专利局申诉委员会及扩大申诉委员会于2010年2月19日作出的第G02/08号决定,明确废止了“瑞士型制药用途权利要求”的继续使用
2,表明欧洲专利局对“瑞士型制药用途权利要求”的认识发生了巨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