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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 12 JULY 2024

法院认定"FILA"为驰名商标,瓷砖类产品与服装鞋袜产品均与日常生活直接关联,予以跨类保护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斐乐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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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盛案件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斐乐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与裁判

FILA斐乐品牌于1911年创建,是享誉全球的运动品牌,在服饰行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广东斐乐陶瓷有限公司自2020年开始申请"Casa fila"、"斐乐"系列商标,将其使用在瓷砖产品上,宣传"Casa fila"为意大利品牌,频繁参加陶博会等大型展会,并在各地启动招商。2023年4月,经原告投诉,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广东斐乐陶瓷有限公司仓库时发现大批"Casa fila"、"斐乐"瓷砖。2023年6月,原告以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为由,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最终,法院判令广东斐乐陶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包括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和注销域名,并全额支持了原告关于赔偿的诉请。

裁判要旨

就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而言,所跨类别的范围往往涉及到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可能导致混淆误认,因而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本案所涉的商标类别分别为第25类服装鞋袜商品,以及被诉侵权产品所属的第19类瓷砖商品,类别相差较远。经原告充分举证,法院认定瓷砖类产品与服装鞋袜产品均与日常生活直接关联,面向的消费群体均为家庭,两者的消费群体存在重合,因此虽然二者的类别不同,但存在一定的关联。
本案的特殊点还在于,原告所主张的权利基础为第163333号"FILA"、第8114257号"斐乐"商标,唯有同时认定前述中、英文商标方可全面制止本案的侵权行为。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斐乐"为驰名商标的情况下,路盛律所从中、英文商标的对应关系出发,进行了充分举证和说理。最终,法院认定英文"FILA"和中文"斐乐"已经形成对应关系,"斐乐"为驰名商标"FILA"的翻译,被告的行为同时侵犯了原告两件商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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