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条件且与该技术方案存在连接或配合关系的技术特征。
通过在权利要求中增加“使用环境特征”,能够更加清楚、完整地阐述技术方案,但是专利侵权判断的基本原则为全面覆盖原则,即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是由该权利要求所有技术特征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通常具有限定作用,进而在专利撰写和维权阶段需要谨慎处理“使用环境特征”。
虽然最高院司法解释(二)中第9条
1规定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其限定相对宽泛,实践中所发挥的作用相对有限。
以最高院在“网路插头上盖自动定位结构”一案
2为例,其权利要求1中具有争议的部分在于“一含有多条内部芯线的网路线,该网路线的前端一定长度伸入上述插头本体内部”。
在一审中,权利要求经过与被诉产品进行比对,被诉产品缺少“一含有多条内部芯线的网路线”这一组成部分,一审法院认为,该技术特征对网线的种类及网线的连接插头本体的位置进行了明确的特别限定,该特定网线构成上述网络插头上盖自动定位结构的组成部分,上述特征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必要结构特征,并非使用环境特征。在被诉产品缺少上述组成部分的基础上,被诉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未构成专利侵权。http://www.kangxin.com
而在二审中,最高院认为,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一含有多条内部芯线的网路线,该网路线的前端一定长度伸入上述插头本体内部”技术特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专利审查档案后可以明确而合理地得知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上盖定位结构适用对象为网线,且其使用方式是将网线的前端插入插头本体内部,故该技术特征属于使用环境特征。虽然被诉侵权产品缺少网路线,但其实际用途,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被诉侵权产品适用于网线,在使用时,需要将网线的前端伸入被诉侵权产品内部,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上述使用环境,应当认定具备了权利要求记载的“一含有多条内部芯线的网路线,该网路线的前端一定长度伸入上述插头本体内部”的使用环境特征。因此,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