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对企业的形象、受众等都具有重要影响,而作为一些长期发展的企业,企业名称一般不会轻易变更。因此企业名称注册时,企业名称的选择就尤为重要。
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名称一般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并依次排列。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具有显著性,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可以是字、词或者其组合。”
因此在企业名称中具有显著性的部分就是“字号”部分,而作为企业的重要名片,如果出现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字号出现在较小范围内的相同或类似行业,则会对企业的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而一些侵权人也会通过抄袭相同的企业字号或近似的企业字号来攀附权利人声誉,实施侵权行为。
除去一些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公司,一些同样在全国范围或自己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司,都会面临企业字号被他人抄袭的问题。而企业字号的维权则一直存在困境。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下列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一)已经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已经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或者受让企业名称的除外;
(三)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这里的“同一企业登记机关”限定的范围较小,哪怕是同一省份不同的市的企业名称都可能不会被交叉检索,并在登记时进行避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