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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 18 SEPTEMBER 2026

商标异议:程序梳理与文件准备

商标核准注册后的挑战通常需要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周期长且成本高。但在商标公告期内,商标异议程序提供了更早、更经济的解决路径。本文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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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核准注册之后,如果有人想挑战其有效性,通常需要通过无效宣告程序或撤销程序,尤其是无效宣告程序,周期长、成本高。但如果在商标公告期内发现问题,商标异议程序则能提供更早的解决路径。

商标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审查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法定救济制度,旨在通过社会监督与权利主张,纠正商标审查过程中的疏漏,维护商标注册秩序。其核心价值在于将权利冲突的解决端口前移,在注册阶段即解决商标纠纷,避免等到商标核准注册后再通过无效宣告或侵权诉讼来维权,从而大幅降低后续争议成本。

本文梳理了商标异议的基本流程、所需文件及实务操作中的要点,希望能为需要启动异议程序的企业提供一份清晰的指引。

一、商标异议流程

根据现行《商标法》(2019修正)第三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中国商标异议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流程:

(一)申请

商标经初步审定公告后,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相对理由提出异议,例如: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代理或代表关系、特定关系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抢注;与在先注册/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损害在先权利、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或任何人(以绝对理由提出异议,例如:被异议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标识;被异议商标缺乏显著特征;商标代理机构对除其代理服务外申请商标注册的等)均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异议申请人在提出异议申请时,需明确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及缴纳规费。以违反前述相对理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在递交异议申请的同时提交其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另外,申请人可在提交申请时声明需要补充证据,并自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三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视为放弃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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