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一种极为重要且特殊的知识产权,由于它本身的特性,其产生、保护、侵权等问题相较其他类型知识产权而言轨迹更为难寻。笔者基于自身在商业秘密领域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以及所在团队在近期举办的市场活动中收集到的企业反馈,就商业秘密的热点和疑难问题做集中解答与建议,提供对包括企业法务在内的各方相关人员实践性强的分享。
本商业秘密系列分为四部分:(一)基本原理(二)限制性条款(三)诉讼(四)保护与管理,
本篇(二)限制性条款的解答将重点涵盖保密协议的约定范围、生效条件和违约责任,以及竞业限制等方面。
保密协议相关问题
Q1
保密协议的约定范围
在与客户和员工签的保密合同中针对具体保密内容写的范围非常广,比如客户信息、技术信息、供应商信息、生产流程等等,是否需要具体化到信息的内容。需要在保密协议中明确商业秘密的内容吗?保密协议签订的合理期限?
商业秘密的内容如果能明确最好就在保密协议中明确,太宽泛可能会被认定为不清楚,反而有可能被认定为没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从而不利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关商业秘密的基本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保密义务的期限,但基于保密义务属于员工的法定义务,如果双方未约定保密期限,只要企业的秘密一直未对外公开,那么员工保密义务就一直存在,保密协议也就成为了无限期。
保密期限一般有两种方式约定:
-
约定明确的年限,比如2年、3年;
-
约定为永久直至保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但如果约定了明确年限,期限届满也不意味着接受方就可以披露保密信息。一方面,有的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即使保密期限届满,接受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仍然继续有效;另一方面,即使保密协议中未有上述约定,按照合同法第43条(民法典第501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