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企业品牌建设的核心载体,对于医药行业而言,商标不仅是产品与服务的识别符号,更是企业技术实力、产品质量与品牌信誉的综合体现。结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表》)及医药行业商标注册实践,医药领域商标注册有着鲜明的类别属性与审查标准,而当前行业内商标注册驳回率偏高的现状,也为医药企业商标布局敲响了警钟。
从商标注册类别来看,与医疗行业相关的核心类别主要分为三类:
第 5 类“药品” 类商品,涵盖各类药品、医用制剂、膳食补充剂、医用卫生材料等;
第 10 类“医疗器械”类商品,包含外科、医疗用仪器器械、假肢、矫形用品等;
第 44 类“医疗服务”类服务,主要涉及医院、诊所提供的诊疗服务、卫生美容服务等。
其中第 44 类的申请主体多为医院、医疗机构等服务型主体,而对于药品生产企业、医疗设备及器械制造企业来说,第 5 类与第 10 类是商标注册的核心类别,也是品牌布局的关键阵地。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医药行业商标注册的审查日趋严格,医药企业在第 5 类、第 10 类商标申请中驳回率居高不下,除了存在在先近似商标阻碍注册的情况外,还可能因商标标识设计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具有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天然缺陷,导致商标驳回后通过复审争取的难度非常大,影响企业品牌的使用与发展。
主要体现为四大问题:
01其一,商标缺乏固有显著性,仅直接描述商品功能与用途。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或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或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医药行业部分企业为突出产品特性,将与产品功能高度相关的词汇作为商标,例如“疤痕修复凝胶”、“食助理”,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OptiAI”字面含义为“优化人工智能”,属于技术类通用名称等。此类商标因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原料等特点,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必备的显著性,自然难以通过审查。且这类标志因先天带有描述性,即便申请复审,如果无法提供大量使用证据,证明该商标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已经具有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情况下,也难以证明其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鉴于目前商标审查周期缩短至三至四个月,且大部分企业在商标未获准注册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轻易投入大量资金去宣传使用该商标,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