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于技术成果,经常面临着釆用专利还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选择,尽管整体不存在孰优孰劣,具体到个案却总有谁更优的困惑。作者认为,在现时代背景下,对于企业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应作为优选方案。
10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并通报了自2014年建院至今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审判情况:受理163件,审结120件,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共43件,涉及到技术秘密的共33件;在以判决方式审结的43件中,原告胜诉的共17件。该数据,平均每年受理约23件,以判决结案的约1/3,原告能够拿到胜诉判决的占比仅为14%,也即每10件案件中,有1.4件原告能拿到胜诉判决。
上述数据基本能够体现实践中商业秘密维权、特别是技术秘密维权的困境。
相比之下,侵犯专利权纠纷的案件数量近年来连续增长,特别是今年新能源领域宁德时代诉江苏塔菲尔侵犯专利权的成功案例,更是拨动国内专利权人的神经,预示着法律框架下市场竞争手段的新格局。
笔者并非反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形式,相反,笔者认为,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制度,在此基础上,大胆思索、尽量选择申请专利的形式保护其技术成果。
专利与商业秘密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对于技术成果在不同阶段、不同层面的保护手段。
01、优选专利保护≠放弃商业秘密保护专利使得保护更立体
商业秘密制度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
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经营秘密是一般企业都会涉及的,技术秘密则是技术型企业特别相关的。可以说,在缺失必要的保密措施的情况下,企业申请专利可能遭遇"竹篮打水一场空"的结果,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用于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被错误地、或不正当地提前向公众披露,致使所申请的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或)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