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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 22 JANUARY 2018

企业商业秘密维权司法途径之选择——劳动仲裁 or 诉讼?

商业秘密(含知识产权)对于世界各国企业和组织的重要性,可谓无论如何强调也不为过。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商业秘密是其生存和发展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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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含知识产权)对于世界各国企业和组织的重要性,可谓无论如何强调也不为过。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商业秘密是其生存和发展根基,关乎其核心竞争力,具有生死攸关的战略意义。失去了核心商业秘密,几乎意味着企业的死亡。因此,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纠纷常常涉及高额索赔,呈现白热化状态。

近日,又有媒体报道称 1,某著名互联网搜索公司(简称"某搜索公司")以侵害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案由,将其自动驾驶事业部前总经理王某及其在美国经营的公司起诉至知识产权法院,要求停止侵害商业秘密,其索赔金额高达5000万元!某搜索公司诉称其与王某曾签订有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但王某离职后未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反而经营与该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因而侵害了其商业秘密。据悉,法院已受理此案。目前尚未有被告方答辩意见的报道。

一、商业秘密维权的两种司法途径

笔者无意评论上述案件本身,但此案再次引起人们对商业秘密保护司法途径的检讨。实践中,企业与员工之间有关商业秘密纠纷主要通过两种司法程序解决。一是打劳动争议仲裁,案由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可要求实际履行竞业限制(从竞争对手单位离职),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案由为不正当竞争,可要求停止商业秘密侵权,并可主张损害赔偿金。

由于存在诉的竞合,维权者只能选择前述其中一种途径。"To be or not to be, that is the question. "前文某搜索公司的案子,看上去本是一起关于竞业限制的劳动纠纷,为什么却以不正当竞争为由直接告到法院,而未到劳动仲裁呢?

事实上,面临相同处境的企业很多,也常常纠结于这二者之间的抉择。如何选择最佳司法手段,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商业秘密权,这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尤其是著名企业要面临的一个法律策略性问题。解决得好,全盘皆活;解决不好,全盘皆输。真所谓"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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