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上市的过程中,面临专利诉讼的情况并不罕见。专利诉讼可能会对企业的上市进程造成阻碍,甚至对企业的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然而,有时企业所面临的专利诉讼并非出于合法维权的目的,而是恶意诉讼行为。一旦专利诉讼被认定为恶意诉讼,企业可以依法维权,并请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消除风险的同时还赢得声誉和市场。在面对专利诉讼时,企业如何判断是否为“恶意”诉讼呢?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本文拟通过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具体案例对恶意诉讼的认定进行探讨,以期能够对企业应对专利诉讼时考虑对方是否为恶意诉讼提供些许参考。
一、专利恶意诉讼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恶意诉讼问题的研究报告”中提出了“恶意诉讼”的概念,即“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或获取不法利益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中将“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确定为民事诉讼的法定案由。
恶意诉讼本质上是恶意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侵权行为,属于权利滥用,其目的在于损害他人正当权益,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提起恶意诉讼者因过错侵害了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专利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
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1353号
1案中,最高院指出,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应当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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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诉讼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者事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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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对此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