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双方于2020年1月1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对于两国乃至世界来说都是一个极大的喜讯,其缓和了两国的紧张关系,将合作、发展又列入到共同目标当中。
该《协议》共八章88页,涉及知识产权、技术转让、食品和农产品贸易等领域,其中知识产权占总篇幅的20%,由此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在两国合作中占据重要地位。
由于该《协议》中知识产权章节的内容涉及多个方面,笔者针对其中第一章第四节第1.12条专利有效期的延长,谈谈自己的看法。
专利有效期的延长的具体内容为:
一、双方应规定延长专利有效期以补偿专利授权或药品上市审批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
目前中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保护期限最长为20年,这20年是从申请日开始计算的。对于期限而言,期限的起点和期限的终点决定了这个期限的时间段。从申请日起最长二十年决定了期限的终点,例如,一个专利的申请日为2000年1月1日,那么这个专利最长的有效期是到2020年1月1日。期限的起点是这个专利的授权日,如果该专利是在2002年1月1日授权的,那么这个专利的期限是从2002年1月1日到2020年1月1日,有18年。也就是说20年是最理想的情况,现实中的专利期限是无法达到20年的,现实中审查周期影响了专利期限的长短。
从目前《协议》的内容来看,希望得到最长的专利保护期限,即理想情况下,"专利有效期"自专利授权之日起,至专利最长保护期限为止,以发明为例,则是以该发明专利授权之日起,至发明专利申请日的20年为止。
二、
(一)中国在专利权人的请求下,应延长专利的有效期,以补偿在专利授权过程中并非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就本条规定而言,不合理延迟应至少包含,自在中国提交申请之日起4年内或要求审查申请后3年内未被授予专利权,以较晚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