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即将于2021年6月1日生效,与之相关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也相应地作出了一些配套修改,尽管最终的修改版本还没有确定,但是笔者希望通过系列文章介绍一些必定会进行修改的内容供申请人参考。由于,目前的征求意见稿中的新增条款为临时序号,为方便起见,本文中仍沿用征求意见稿中的临时序号。
一、关于请求补偿发明专利权期限的事项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新增第八十五条之二中新增了"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请求补偿发明专利权期限的,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授权公告后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新增第八十五条之三中新增了"给予专利授权期限补偿的,按照实际延迟的天数予以补偿。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通知;
(二)申请延迟审查;
(三)援引加入;
(四)其它情形。
本细则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情形不属于不合理延迟。"
这两个条款明确规定了:如果专利权人认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符合补偿发明专利权期限情形的,需要在授权公告日起三个月内主动向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否则的话,专利权人将丧失相应专利权期限补偿的权利。这里对于请求的时间节点做出了明确限定。同时,规定了进行专利授权期限补偿的,补偿期限的计算方式,以及不予保护期限补偿的情形。
由以上细则新增第八十五条之三可以看出,对于申请人主动请求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延迟审查的,属于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相应的期限不计算在保护期限补偿的范围之内,因此申请人在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延迟审查请求之前需要进行必要性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