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在我国专利侵权纠纷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损害赔偿数额难于计算、判赔金额明显偏低的问题。据统计表明,我国专利侵权赔偿金额远低于专利申请的技术投入,即侵权成本低于研发成本,这对于鼓励创新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如何解决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进行合理认定的难题,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急迫的。
2020版《专利法》规定对恶意侵权人适用“惩罚性赔偿”,将其设定为通常赔偿额的1-5倍
1,并将“法定赔偿额”提高到“三万元至五百万元”
2,同时在权利人完成尽力举证的情况下,将确定赔偿数额有关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被控侵权人
3。
这些措施有利保障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但在司法裁判中还会存在一些法条适用及解释的不同情形。
本文以裁判案例为例,对赔偿数额的认定进行分析,以期探寻侵权判定的规律,为从业者提供一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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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侵权人对外宣称的经营业绩作为计算损害赔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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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案中,被诉侵权产品是被诉侵权方积极推广的第三代点挂安装技术产品配件,被诉侵权方在2017年宣称其累计施工面积已达200万平方米以上,且其通过宣传册和官方网站对相关工程案例进行了宣传展示,被诉侵权方副总经理在2019年2月24日仍通过微信朋友圈对第三代点挂施工工程进行宣传展示。最终,法院对权利人主张的250万元赔偿数额予以全额支持。
从最终的赔偿数额来看,法院肯定是考虑了被诉侵权方所宣称的累计施工面积已达200万平方米这一事实,再综合考虑权利人所主张的每平方米需被诉侵权产品约为5根,专利产品平均销售单价在3元以上,据此按照权利人主张的250万元赔偿额计算出的利润率8%左右在合理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