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前几天与一位做企业的友人聊天,他向笔者吐槽了一件烦心事:友人所在的集团公司旗下有两家公司,一家做电商一家做体育用品,都想注册集团主品牌为商标,本来以为就是走个流程的事,结果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了——理由是“与其他公司的在先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友人表示很困惑:我们是一家人吗,自己都不觉得会混淆,为什么不行?
这个问题并非只有他一人遇到,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让很多企业头疼的话题:关联公司之间的商标共存,为什么这么难?
01 什么叫“商标共存”?一家人用差不多的标,行不行?
先解释一下“商标共存”这个词。简单说,就是两个不同主体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比如甲公司注册“蔷薇花”卖衣服,乙公司也想注册“蔷薇花”卖衣服——正常情况下不行,因为消费者会搞混到底是谁家的衣服。
但如果甲和乙是母子关系呢?
如果是一个集团下的兄弟公司呢?
如果已经签了协议表示 “我们互相同意对方用这个商标”呢?
按照常理,一家人不说两家话,既然我们自己都不介意,那应该可以吧?
现实是:在商标行政审查中,还真不一定行。
02 一个“扎心”的案例:著名零售品牌“苏X”申请“苏X”,被驳回了
举个例子。苏X易购想注册“苏X易购及图”商标用在服装类商品上,结果发现苏X控股集团已经注册了“苏X体育”“苏X BIU!”等商标。按理说苏X易购和苏X控股是一家人,这有什么问题?问题还真不小。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近似,驳回。
苏X易购表示:我们集团内部已经达成共存协议了,不会觉得混淆。
法院认为:虽然你们是一家人,但我们要替消费者考虑。如果让这两个商标共存,消费者可能搞混,增加识别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