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构成技术方案,是在判断专利授权前景时需考虑的最基础问题。本文从典型的复审决定出发,以探究在判断专利是否构成技术方案时的评价标准。
一、
技术方案的法律溯源及说明
《专利法》第二条规定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其中"技术方案"是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最低要求: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然而《专利法》或《实施细则》均未对"技术方案"进行明确定义,对"技术方案"的定义出现在《专利审查指南》中:
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规定的客体。
由以上可知,如果一件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方案采用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并获得了技术效果,那么这项权利要求就构成了技术方案。
因此,判断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方案是否属于技术方案应判断其是否同时具备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三要素。
二、
复审决定中关于技术方案的判定
01
未利用自然规律
在申请号200510072481.8的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复审决定号为39198)中,专利复审无效审理部认为该专利申请并未利用自然规律,不构成技术方案。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如下:
一种石墨铅笔分类(按硬度HK分)的色彩图案标识法,包括图案、图案色彩、图案数量、图案标志区和图案的标注方法五要素,其特征在于采用自然法则中冷暖不同属性的色彩,以图案为载体和不等的图案数量为技术手段对石墨铅笔的软硬类别和硬度级别进行标注和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