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5日,深圳市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整体而言,《条例(征求意见稿)》与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法")保持一致,从总则、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且可操作性较高的规定,其中对于商业秘密反向工程、自行开发研制和客户自愿选择的情况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保持了一致。同时,《条例(征求意见稿)》充分吸收了《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国家市场监督总局《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等已有法律法规,回应了网络环境下凸显的不正当竞争的问题。通过对于《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梳理和研读,本文旨在从以下几方面其进行分析和评价。
一、商业秘密保护
(一)立法及司法现状
商业秘密是市场经营者的核心资产,在经营者的市场竞争中起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也随之提高。《反不正当竞争法》在2019年的修订主要集中在商业秘密领域,重点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类型、主体、法律责任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包括将商业秘密的范围扩大至"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明确引入电子侵入获取商业秘密的情形;增加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保密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情形;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纳入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主体范围之内;提高了法定赔偿的金额幅度,上限增至五百万元人民币,增加了针对恶意侵权一至五倍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并将罚款上限提高;设置了商业秘密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2019年的修法总体上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体现了我国现阶段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视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