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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 30 MAY 2019

《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最新修改

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签发第二十九号主席令,公布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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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签发第二十九号主席令,公布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

此次修订系《商标法》自1982年8月23日通过后的第四次修正。在此之前已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进行了第三次修正。此次系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此次系第二次修正。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此次修订已于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而《商标法》的本次修正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了解法律修改的相关内容,我们在此将修改的法条予以整理分析,供您参考。

《商标法》修正内容

1. 第四条第一款

修改前 修改后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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