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公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定》),2020年5月1日将开始施行。
新《证据规定》改动幅度较大,对原《证据规定》条文未作修改的仅11条,修改的41条,新增条文47条。本文选取部分对知识产权诉讼有影响的修改和新增的亮点内容予以介绍,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紧跟科技发展的特性,在司法实践中已有相关的案例体现或践行新增条文的内容。
一
关于自认
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自认一般体现在公司公开的宣传或案件审理的庭审中。特别是作为被告对公司官网或宣传手册等对销售数据、营业状况的展示,一旦确认侵权能否视为自认而作为侵权获利的依据,存在较大的争议。
考虑到知识产权案件取证难,从尽可能地打击和遏制侵权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等角度出发,部分司法机关采取了相应的司法措施,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针对"能否以侵权人在报刊杂志等媒介上关于其侵权商品销售数量的宣传作为确定其销售侵权商品数量的参考?"做了明确解答:"在没有其他参考依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侵权人在有关媒体上宣传的销售数量作为认定其销售侵权商品数量的参考。"这在一定程度是对当事人自认的确认。
这方面的案例也有一些。
如在爱奇艺公司诉极科极客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中,被告官方网站介绍了其销售数量和市场份额,虽然当庭予以否认。一、二审法院均认可了被告网站、官方微博宣称的内容有较高证明力,予以采信。即使二审中,极科极客公司提交财务证据,用以证明一审判赔数额过高,但二审法院认为极科极客公司的财务证据与其广告宣传证据严重不符,未采信其提交的财务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