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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 28 JUNE 2017

CIRC Compulsor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nsurance Rules – Discussion Paper (Chinese)

2017年6月9日保监会发布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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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9日保监会发布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10日)。以下是《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

根据《征求意见稿》,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强险"),是指将从事《征求意见稿》所规定的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高风险企业")因污染环境所应承担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强制性保险;中国境内的高风险企业均应投保环强险,中国境内的商业保险公司、互助保险公司可以承保环强险。

2. 保险合同

(1) 责任范围

环强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四个方面,即1)第三者人身损害,2)第三者财产损害,3)生态环境损害,以及4)急处置与清污费用。

(2) 条款与费率

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并且环强险的保险条款与费率应当经过保监会审批方可投放市场。

(3) 合同报备

高风险企业投保环强险应当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各保险公司应当在环强险合同订立后,书面通知投保人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在环强险保险合同依法解除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应收回保单并书面通知投保人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4) 风险排查

环强险合同应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的相关事项。

(5) 合同期限

环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环强险的投保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及时续保。

3. 投保与承保

(1) 投保

高风险企业投保环强险时可以自主投保,也可以统一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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