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30日公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针对科创板市场的定位及该板上市公司的特征,如规定了更加合理的股份减持制度,如非公开转让方式、特定股东特殊情形下不得转让股份的制度等。
本文特对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特殊规则作出解读,并提出若干完善建议,以抛砖引玉。
一、减持后控制权稳定的要求
《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第2.4.5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在限售承诺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保证公司有明确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上述规定是为了保证公司减持后有明确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防止公司因没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而发生治理僵局的情况。
如上述规则最终获得通过,这将意味着未来的科创板公司均需要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于该等逻辑,没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还能登陆科创板将会成为问题。
上述规则也反映了监管中盯住实际控制人的监管策略。但实际上存在有实际控制人而没有控股股东的情况,如一个实际控制人通过多个持股主体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任何一个持股主体均不是控股股东,但实际控制人可通过该等持股主体控制上市公司,该等结构并不会影响盯住实际控制人监管策略的实施。
考虑到上述情况,笔者认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保证股份转让后公司有明确的实际控制人即可,而没有必要要求保证公司要有明确的控股股东。建议对该等规定作出进一步的完善。
二、核心技术人员转让股份被重点规制
《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将核心技术人员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列为特定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