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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 16 AUGUST 2019

新形势下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之裁判研究

所谓违规担保,即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违反了《公司法》第16条与公司章程之规定,未经公司特定决策机关之决策而对外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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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Heng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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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之裁判研究 ——2019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研究系列

所谓违规担保,即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违反了《公司法》第16条与公司章程之规定,未经公司特定决策机关之决策而对外提供担保。在经济下行与去杠杆的金融周期下,此问题在我国上市公司层面近年来成为热点问题,但由于《公司法》第十六条在规定上并没明确规定法律效果,因此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的裁判思路仍存在不统一甚至大相径庭之情形。随着一系列学者的论文以及最高院的司法判例,违规担保的裁判思路逐渐开始统一化。在今年7月份刘贵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与目前最高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审判纪要》")中,实际系对这一开始统一化的裁判思路的进一步确定与总结。因此,研究《审判纪要》与刘贵祥法官讲话中关于违规担保问题的相关论述,对后续处理相关案件以及在前期订立合同阶段的风险防范具有重要意义。

一、《审判纪要》中关于公司违规担保问题的阐述

目前《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部分主要有如下几个层面的论述:

1.越权代表之认定

《公司法》第十六条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这意味着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从体系解释的角度而言,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自然构成无权代表,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来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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