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参股公司股权比例变动需要评估吗?——兼论国有参股公司是否应被纳入强制评估的主体范围
随着国有主体对外投资的增加和混合所有制的推进,我国市场主体中,非上市的国有参股公司(下称"国有参股公司")的数量也日渐增多。国有参股公司的股权比例变动是否需要进行评估,成为该类公司股权变动中需要面对的问题。证监会在对该类公司IPO的审核中,对该问题也较为关注。
我国现行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则较多,对该问题的相关规定不尽一致,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适用上的困惑,导致实践中前述问题的理解不一和操作方式的不同。
本文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的历史出发,分析关于题述事项的监管规则及其合理性,并对有关规则的修订提出相关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一、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的历史演变
(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成立,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初步建立
1988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1成立,归口财政部管理。该局于1989年制定了首部专门规制国有资产评估的规范文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暂行规定》。该规定于1991年被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现行有效)取代。1992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尚未被废止),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该等规范出台意味着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管机制和系统性规则的初步建立。
(二)财政部推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制度改革
2001年,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提出的《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该意见首次明确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股权比例变动时应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