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商标法规持续优化,广告语保护迎来改善,但注册实务仍存在挑战。
广告语和品牌标语往往是品牌最令人印象深刻的识别标识。然而长期以来,在泰国为上述标识取得商标保护难度较大,我们此前发布的文章《泰国商标审查实务:通用宣传用语面临的困境》已对此展开探讨。近期,泰国商标委员会的裁判动向释放积极信号,但整体保护环境依旧复杂。本文梳理现行审查标准、新兴裁判趋势,并为品牌权利人提供实操指引。
一、申请人难以完成广告语和品牌标语商标注册的原因
泰国知识产权厅审查员一贯认为,广告语或品牌标语属于通用宣传用语,依据《商标法》第 7 条第 1 款,这类标识不具备显著性。常见驳回理由包括:
- 被认定为广告通用措辞;
- 多字词长语句被推定为不具备显著性;
- 直接描述指定商品 / 服务特征;
- 不同审查员尺度不一,审查结果存在差异。
因此,大量广告语或品牌标语在知识产权厅审查阶段,会因缺乏显著性遭到驳回。
二、2026 年新动向:商标委员会审查尺度趋于宽松
自 2026 年初起,泰国商标委员会(TMB)裁判思路出现明显转变,关键进展如下:
若广告语或品牌标语并未直接描述商品 / 服务,商标委员会可认定其具备固有显著性。
但仍需注意如下事项:
- 尽管该裁判导向利好申请人,但个案裁决尚未形成统一标准,无法保证此类标识稳定获得注册;
- 即便如此,该变化属于积极进展,代表以往保守的审查思路出现松动,申请人在上诉阶段拥有更充分的抗辩依据。
三、广告语与品牌标语成功获权路径:法院裁判标准更为清晰
倘若商标委员会维持驳回决定,认定标语不具备显著性;若该广告语、品牌标语具备重大商业价值,权利人可进一步向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IPIT 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所适用的显著性判定标准更加接轨国际,限制更少。在 2021 年标志性判例(专业上诉法院第 30/2564 号案件,佛历 2564 年)中,法院认定知识产权厅错误适用《商标法》第 7 条第 1 款。法院判定,涉案标语并未直接描述指定服务(广告、企业管理、物流货物运输、计算机及计算机软件);该语句无法对上述服务起到描述作用,具备固有显著性,可在第 35 类、39 类、42 类获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