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本次修订新增"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鉴于上海、深圳、广州等一线城市此前尚未实施该规定,本文尝试分析该新规对个人转让股权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对比股权转让在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层面的纳税办法及优惠政策的差异,为个人直接持股是否需要进行股权结构调整提供参考并对个人转让股权的风险管理提供建议。
一、个税法股权转让所得"新规"
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本次修订新增的
第十五条第二款中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本次个税法修订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实际上,早在2009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就出台过类似的规定。2009年5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前,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纳税证明(包括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由于该文件为国家税务总局单独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均属国务院直属机构为平级单位,国家税务局出台的该文件并未得到工商部门的有效执行,多地工商局未据此将股权转让所得纳税证明作为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前置文件。2014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上述国税函[2009]285号通知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部门合作,落实和完善股权信息交换制度,积极开展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工作"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