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泰国和其他一些东盟国家一样,是多种商品的重要生产基地。许多国际公司和本土公司,或独立经营、或通过贴牌加工(OEM)的模式,在泰国生产仅用于出口的商品,这就引发了一些独特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问题。
对于为全球客户提供咨询的商标从业者而言,把握不同司法辖区的各类法律解释至关重要。其中,在特定司法辖区内,在出口商品上使用商标是否被认定为
"使用"尤为关键。这个问题对于在该司法辖区的商标保护、侵权认定以及商标权战略管理都有重大影响。
泰国《商标法》的法律框架
泰国《商标法》规制商标的注册、保护以及执法。该法第44条赋予商标注册人在其已注册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专有权。然而,《商标法》并未定义或详细阐述"使用"的具体情形。尽管第110条关于商标侵权的规定提及进口、分销以及提供带有假冒或仿冒商标的商品等行为,但未明确提及出口行为。这一疏漏引发了在泰国生产带有商标的出口商品是否构成"使用"的问题。
第110条禁止"进口"行为,但未提及"出口"。因此,有人主张这一疏漏表明出口行为不在该条款规制范围内。对于刑法条款应当严格解释,条文没有明确提及"出口"就可能意味着出口行为不属于该条款的适用范围。然而,"为分销目的而持有(商品)"这一表述可能涵盖了"出口"之意,尽管目前尚无法律先例来确认这一观点。
《货物进出口法》
泰国《货物进出口法》规定了更多相关情形。负责执行《商标法》以及《货物进出口法》的泰国商业部有权对跨境货物进行监管。值得注意的是,商业部已发布通知明确禁止出口带有假冒商标或混淆性近似商标的货物。这项规定强化了侵权商品受到出口限制的观点。这表明《商标法》中"为分销目的而持有(商品)"的表述可能涵盖准备用于出口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