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本文探讨了新加坡互联网平台在知识产权(IP)方面的责任,重点关注电子商务和社交媒体中由用户生成的内容(UGC)。文章对商标侵权和版权侵权的法律环境进行了对比分析。
电子商务平台面临因商品展示信息构成商标侵权以及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人而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鉴于《商标法》下并无法定的"避风港"条款,实施有效的下架程序显得尤为重要。社交媒体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NSP),可能依据《版权法》享受"避风港"保护,但需满足一系列条件,例如实施"通知——下架"机制、避免从侵权行为中获得直接经济利益,以及在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注册。本文强调,平台必须采取积极措施以尽可能减轻知识产权责任,并在新加坡营造一个合法的网络环境。
共同侵权人这一概念源自普通法。在知识产权侵权的语境中,可以理解为一种令主要侵权行为人之外的一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判定这种责任需证明该方实施了某种促成主要侵权行为的举动,并且是出于共同意图——如证明其知晓主要侵权行为的可归责性。尽管新加坡法院尚未对此进行过判定,但如果电子商务平台在收到下架请求的情况下,仍持续允许被通知的商品展示信息处于有效状态,则有理由主张将该平台认定为共同侵权人而承担责任。
商标侵权
根据新加坡法律,平台运营者通常无需对其用户实施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主要责任,除非他们直接参与了侵权行为或授权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就间接责任而言,根据普通法,如果能够证明电子商务平台知晓侵权行为,那么该平台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人。促使并诱导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会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人。对此目前尚无直接相关的判例,但根据"卡尔文·克莱恩公司及另一原告诉
HS
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及其他被告"([2016]
SGHC
214)一案的判决,一般情况下,典型的电商平台不会对其用户发布的商品展示信息所涉及的商标侵权行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