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贸易报
2月5日,中宣部副部长张建春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邓鸿森进行了视频会议,并于当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针对《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或条约)批准书。该条约将于三个月后对中国正式生效。
《马尔喀什条约》
产生背景及主要内容
人类获取信息、满足精神文化生活主要是通过书籍等作品。然而,视力障碍者及其他阅读障碍者(以下统称“阅读障碍者”)难以通过正常形式的作品实现上述目的。为了使得这类人群能够感知作品,作品的形式需要进行调整。而作品形式调整以及向上述人群提供的过程,会实质性地影响到版权法律框架下权利人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为解决此问题,2006年联合国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做出了缔约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不构成不合理或歧视性障碍,阻碍残疾人获得文化材料”,《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做出了“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等规定。然而,上述规定较笼统,各国将相关限制和例外进行本土化没有统一的细节规定可遵循。加之多数阅读障碍者来自发展中和最不发达国家,即使这些国家订立了相关限制和例外,也难以获得其他国家,特别是作品产出量巨大的发达国家作品。而且,为阅读障碍者进行形式调整后的作品,即使也能够被其他国家的此类人群轻易感知,也无法进行跨境传播。《马拉喀什条约》作为上述问题的最佳解决方案,于2013年应运而生。
《马拉喀什条约》指向的受益人不仅包括盲人,还包括“有视觉缺陷、知觉障碍或阅读障碍的人”,以及“在其他方面因身体残疾而不能持书或翻书,或不能集中或移动目光进行正常阅读的人”。条约将为受益人对作品做出的形式调整称为“无障碍格式版”,具体是指能够使受益人像正常人一样轻易感知作品内容的作品形式。就约束的权利类型而言,条约要求缔约方就限制和例外应适用于其国内版权法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和向公众提供权(中国著作权法语境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条约还给了缔约方决定是否将限制和例外适用于公开表演权的自由。另外,“跨境交换”是条约的一个创新性规则,也即缔约方应允许依法制作的无障碍格式版作品能够由其被授权实体(有权将作品进行“无障碍格式版”改造的实体)向另一缔约方的受益人或被授权实体进行移转。该条款为发展中和最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