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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 31 AUGUST 2021

《地下城与勇士》网络游戏商标侵权纠纷案

在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月,China IP 特别策划推出"2020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涵盖了近30家全国各地法院推荐的170个典型案例,以供读者更加详ऩ

ChinaIntellectual Property

在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月,China IP 特别策划推出“2020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涵盖了近30家全国各地法院推荐的170个典型案例,以供读者更加详实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趋势及发展特点。

路盛代理案件“《地下城与勇士》网络游戏商标侵权纠纷案”入选。

《地下城与勇士》网络游戏商标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8)京0108民初21467号

二审案号:(2019)京73民终3794号

裁判要旨

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基于其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是否具有过错,应当充分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行为发生的认知可能性,以及其提供具体服务的特点,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已经尽到注意义务进行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尽到审查义务的,应依法确定平台不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摘要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恺英科技网络有限公司(简称恺英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公司(简称腾讯公司)

原审被告:北京联想调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联想调频公司)、北京神奇工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神奇工场公司) 

腾讯公司经案外人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运营网络游戏《地下城与勇士》(简称《DNF》),并独占行使新人类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的第10877354号(第9类)和第10877396号(第41类)“DNF及图”商标。 被告一恺英公司为游戏《阿拉德之怒》(下称“涉案游戏”)的总运营商,其通过多个平台提供涉案游戏的下载。被告二联想调频公司和被告三神奇工场公司分别为联想“乐商店”平台的运营方。涉案游戏由苏州聚和公司上传至“乐商店”平台,由联想调频公司和神奇工场公司负责在“乐商店”平台运营该游戏和提供用户充值服务。腾讯公司以涉案游戏使用的图标“DNL”(下称“诉争标识”)与“DNF及图”注册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为由,诉请判令三被告停止共同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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