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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 13 NOVEMBER 2020

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遭遇实体补正?应对策略看这里!

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不可避免的会有补正,除去流程文件等方面的形式问题的补正,还不时地会遇到一些与实体相关的补正。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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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不可避免的会有补正,除去流程文件等方面的形式问题的补正,还不时地会遇到一些与实体相关的补正。下面,笔者根据自己的代理经验,针对实体补正问题总结了一些常见的补正原因和应对办法。

01. 中文译文与国际公开版本不一致

根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在进入国家阶段时,需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的中文译文,有附图和摘要附图的且附图中有文字的,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中文译文与原文明显不符的,该中文译文不作为确定进入日的基础。

因此,在制作 PCT申请的译文时,应完全按照原文内容进行翻译,不应有任何增加和删减的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会由于代理人的粗心,而导致中文译文中存在部分内容与PCT国际公开版本不一致,从而下发补正通知书。在这种类型的补正通知书中,通常容易出现问题的部分在于附图说明中图号以及标号、说明书表格中的数字以及化学领域案件中马库什类型权利要求可选的基团等。

为了避免这种类型的补正,需要代理人更关注上述容易出错的部分,从而尽量避免与原文内容不一致的问题。通常,代理人仅需要将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来克服这类补正。

02. 与PCT公开一致,但不符合中国专利法要求

在一些情况下,即使中文译文与国际公开版本完全一致,也有可能收到补正通知书。这是由于在特殊情况下, PCT原文中便存在不符合中国专利法要求的缺陷。

例如,审查指南中说明了"每一项权利要求仅允许在权利要求的结尾处使用句号",然而,在PCT原文中,可能出现一项权利要求最后未以句号结尾,或在一项权利要求中存在多个句号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需要按照中国专利法的规定,保证每一项权利要求仅允许在权利要求的结尾处使用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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