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2016年8月,《2015年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开始实施。新保险法代表了英国保险合同法100多年来最大的变更,作为对原有法规姗姗来迟的全面更新,备受保险行业的推崇。
但是,最近的立法变更已经引起了保险业界的一些担忧。2017年5月,《2016年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将在英国生效,并将对保险法进行两项重要修改,增加了如下两个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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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8条对《2015年保险法》增加了一个新的章节(第13(A)节)。该节内容规定了每一保险合同中的隐含条款,即如果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提出索赔,则保险人必须"在合理时间内"支付任何与索赔有关的应付款项。"合理"时间包括调查和评估索赔的时间。什么时间是合理的将取决于稍后进一步考虑的各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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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9条允许保险人不履行上述合同的修改退出合同协议(虽然不是针对消费者保险)。但是,如果保险人故意或罔顾后果违反合同条款,则该退出保险合同的行为将不会生效。
如何在独立个案中判断是否属于"合理时间"?
第13(A)(3)条规定:
"什么是合理的将取决于所有相关情况",但下列因素是可能需要考虑的几个例子:
- 保险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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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的规模和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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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任何相关的法律或监管规则或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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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因素;
第13(A)(4)条进一步规定,如果保险人表示有合理的理由对该项索赔提出争议(无论该争议是关于索赔金额还是法律责任),则保险人没有违反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完成支付这一隐含条款,,而只是"当争议持续的时候没有完成索赔的支付"。但是,保险人在处理索赔时的行为可能是决定其是否违反该条款及何时违反的相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