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专利制度和统一专利法院的优缺点
在上一篇文章中
,我们利用欧洲专利局发布的统计数据评估了人们对这两种制度体系的接受情况。在本文中,我们将阐述我们认为这两种制度体系各自的优缺点。
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在面对几种选择时,可能希望知道作何选择最为明智:a) 选择传统的生效程序,同时接受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b) 选择传统的生效程序,同时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以及 c) 申请统一专利,同时接受统一专利法院的排他性管辖。
虽然这个问题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了解统一专利制度和统一专利法院各自的优缺点将有助于您制定相应的策略。
统一专利制度的优点
如前所述,选择申请统一专利的优势在于,权利人只需向欧洲专利局提交一份申请即可在 17 个国家享受保护,从而免去在多个国家提交申请的麻烦,也节省了与此相关的时间和金钱投入。此外,提交申请无需缴纳任何官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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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需提交一份翻译文件;相比之下,如果选择传统的生效程序,可能需要在一些国家提交多份翻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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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只需缴纳一笔年费即可在 17 个国家继续享受保护,前十年年费总额累计不超过 5000 欧元。
统一专利制度的缺点
如前所述,统一专利制度的不利之处在于,如果有人对统一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则存在单一裁决导致专利权人在17 个国家的专利权全部被撤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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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在先权利将比以往具有更广的影响。国内在先权利是指在相关专利申请之前提交并随后公开的国内专利申请。国内在先权利在欧洲专利审查中不被视为在先技术,并且只在某个欧洲专利在该国完成生效后,才会对其造成影响。这意味着,截至目前为止,专利权人只可能在国内在先权利所涉国家,并且仅在这一个国家,丧失部分或全部权利。但对于统一专利,国内在先专利可能会影响其在统一专利制度下所有成员国内的效力,从而在更大地理范围内对专利权人的权利造成影响。为帮助申请人,欧洲专利局将在准备发出专利核准通知之前,进行国内在先权利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