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财政部、税务总局7月24日公布了《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财税21号文”或“21号文”),亦同时发布了《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事项答记者问》(以下简称《答记者问》)和《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15号文”)。
在笔者看来,21号文已预示并锚定了中国家庭信托的未来。市场需要搞明白,21号文到底意味着什么?在这90天的窗口期内,离岸信托的设立人、受托人、受益人需要做什么?境内家庭信托从现在开始,是否也进入了一个潜在的窗口期?境内家庭信托的设立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是否需要重新评估已成立信托的存续状态、存续目的以及可能采取的措施?这些都需要我们在解读中去思考和落实。
01.21号文的背景:CRS升级+全球征税
在OECD《共同申报准则》(CRS)升级的大背景下,2025年11月11日,国内多地税务局发布了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收入未申报的引导案例。2026年1月16日,新华社刊发《对近三年境外所得开展自查!国家税务总局提醒》一文,提醒纳税人如果发现自己此前未按规定申报境外所得的,要依法及时补正申报。
税务总局在21号文的《答记者问》中交代了政策背景,认为“离岸信托往往设立在信息透明度低、税负较低的国家和地区”,通过设立离岸信托进行财富代际传承、跨境资产配置以及风险管理,部分人存在利用离岸信托转移资产、隐匿财富及逃避税的情形,故“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居民全球所得征税的基本原则”,制定离岸信托设立、存续、终止清算等环节的征税规定,以提高税收确定性和透明度,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国家权益,稳定纳税人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