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专利申请是发明人智慧的结晶;因此,中国专利制度规定了对职务发明创造提出的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以及实施的,聘用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 (“聘用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报酬。本文在此结合中国专利法及其相关规定、判例及实践等,就奖励、报酬进行介绍说明,以供读者参考。
- 发明人应得奖励、报酬
奖励、报酬是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实施后,聘用单位应当向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履行支付的法定义务。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不适用奖励、报酬的有关规定。
奖励是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聘用单位应当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是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聘用单位应当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
- 奖励、报酬如何支付
奖励、报酬是多少、应如何支付,通常有二种方式:一是按发明人与聘用单位的约定,二是按法律规定确定。
2.1 主动约定奖励报酬
聘用单位可以与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签署书面合同约定奖励、报酬的支付金额、时间、方式等;也可以在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奖励、报酬的数额、支付方式、时间等。
聘用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奖励、报酬的,应当公开该规章制度、保证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阅读知悉;其规章制度未公开的,对发明人(或设计人)不产生效力。
通过规章制度规定奖励、报酬便于公司统一管理;通过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签署书面合同约定奖励、报酬比较灵活。无论哪种方式,聘用单位均不得排除、限制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例如:聘用单位不得与发明人约定或者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可以不履行奖励、报酬义务和责任。实践中,如单位在提出申请专利时,尚无有关规章制度,应及时与发明人或设计人签署书面合同约定奖励报酬避免潜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