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绝对禁区”全解析
在商标实务中,很多企业都遇到这样的问题:花了好长时间设计出来的商标,提交了商标申请,却被商标局以不得作为商标标志注册为由驳回了,更糟糕的是,已经投入到市场使用,才发现这个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甚至因此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
以上这些,其实是触碰了《商标法》的“绝对禁区”,即《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所以,对企业来说,在设计商标时,首先考虑的不应该是名字是否有特色、是否好记,亦或是是否有显著性、是否有在先近似商标等等,而是更应该考虑这个标志能否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
本文将为您逐一拆解《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绝对禁止注册和使用的标志到底有哪些,从而帮助您在品牌命名的第一步就成功避开商标上的“雷区”。
一、国家与主权类标志
(一)与中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等相同或近似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以及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例如,直接使用“中国”“CHINA”“国旗图形”等申请商标,会被依法驳回。
上述我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国家标志、与国家尊严紧密相连,因此对此类标志审查尤为严格,旨在维护国家尊严和主权象征的严肃性。
(二)与外国国家名称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等相同或近似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原则上禁止使用,除非经该国政府同意。同样,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也受到严格限制,除非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
二、官方标志与公益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