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e on LinkedInShare on LinkedIn

ARTICLE · 17 AUGUST 2026

最高检典型案例:囤积商标批量维权被认定恶意诉讼

最高检发布5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惩治典型案例,其中深圳甲公司与温州乙公司商标权纠纷案揭示了商标囤积者如何通过大量注册商标、无实际经营

ChinaIntellectual Property

最高检发布5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惩治典型案例,涵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多领域检察监督案件。

其中,深圳甲公司与温州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X侵害商标权纠纷恶意诉讼检察监督案作为典型案例之一入选。

基本案情

深圳甲公司于2017年4月注册取得涉案商标,核定使用于枕头等商品,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4月。2018年11月,甲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陪同下到温州乙公司的营业场所,以消费者身份购买了若干乳胶枕头以及配件,其中2个乳胶枕头印有涉案标识。2019年5月,甲公司以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X侵害其商标权为由,向浙江省瑞安市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2019年8月,瑞安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乙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75000元,X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瑞安市检察院履职中发现甲公司批量维权存在异常线索。经调阅相关诉讼卷宗、检索甲公司诉讼数据,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发现甲公司注册600余件商标,涵盖多种商品类别,且2019年以来起诉浙江省内多家乳胶制品企业,涉嫌构成恶意诉讼。瑞安市检察院经实地核实甲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发现甲公司无实际生产经营场所、无生产经营活动且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其注册商标未实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同时,涉案商标已经第三人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甲公司就此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先后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理,被判败诉。综合甲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商标囤积数量、提起诉讼数量、诉讼动机等事实,可以认定甲公司恶意提起诉讼的事实。

2023年4月,瑞安市检察院向瑞安市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书》,但因涉案商标行政诉讼尚未终审,未获采纳。2024年11月,瑞安市检察院提请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该院于2025年1月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主张原审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该判决。

We operate a free-to-view policy, asking only that you register in order to read all of our content. Please login or register to view the rest of this article.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

See more popular content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