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5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惩治典型案例,涵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多领域检察监督案件。
其中,佛山甲公司与无锡乙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恶意诉讼检察监督案,作为典型案例之一入选。
基本案情
无锡乙公司主要从事计量配料等自动化物料处理系统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等100余项,系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佛山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相同领域有同类产品、专利,多次在同一项目中竞标,具有竞争关系。
2019年8月,甲公司去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2023年1月10日,甲公司以乙公司侵害其专利权为由向无锡中院提起诉讼,索赔2300万元。这一金额恰好达到乙公司当期披露的净资产(2.276亿元)的10%以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已达到“应当披露”的诉讼标准。此时,证券交易所受理乙公司上市申请仅十余天,乙公司的上市进程被迫中止。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3月,无锡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案件线索,随即统筹企业所在辖区基层院开展以下调查核实工作:第一,甲公司的权利基础是否稳固。经查,2022年11月23日,经甲公司自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出具评价报告,认定全部权利要求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第二,乙公司是否侵权。查明乙公司早在2018年6月即已委托供应商生产制造相同产品,早于甲公司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不存在侵权事实。第三,甲公司是否具有主观恶意。结合双方竞争关系、诉讼时机恰逢乙公司上市关键节点、和索赔金额等因素,认定甲公司主观上具有恶意。第四,查明甲公司的起诉行为导致乙公司上市活动中止,遭受损害。